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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目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9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9條
法規:
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9條
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未經
發表
之文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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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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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8條
本院會議法定出席人席次,除院長、副院長外,每屆第一次會議時抽籤編定,以後每年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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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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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
第4條
本院會議每月舉行,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5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年度總檢討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亦同。
第6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7條
本院會議,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時,應於會前請假並由秘書處報告院會。
第8條
本院會議法定出席人席次,除院長、副院長外,每屆第一次會議時抽籤編定,以後每年抽籤一次。
第10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
第11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
第12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
第13條
臨時動議未經徵得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撤回之。經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如欲撤回,須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
第14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時間、地點、分別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並印附各議案之全文,審查報告,及關係文書。
第15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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