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5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5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年度總檢討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