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法規:監察院會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4條 本院會議每月舉行,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