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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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