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22條 法規:監察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糾舉權 第22條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