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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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