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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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