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監察院處務規程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