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 第13條 法規:監察院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3條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