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法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