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法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