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