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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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