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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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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