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
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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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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