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法規: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5條 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