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