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法規: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5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