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5條 交通部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