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交通部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交通部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一年度。
二、第三款或第四款:三年度。
三、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五年度。
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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