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