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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
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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