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三章 受訓人員權益 第27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