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
- 第18條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第18-1條(刪除)
- 第19條(刪除)
- 第19-1條(刪除)
- 第20條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
- 第22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
- 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
- 第24條(刪除)
- 第25條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參加基礎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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