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二章 調訓及訓期 第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