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6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應為不受理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查究事實逕為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