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5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