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4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95條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 第97條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 第98條保訓會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 第99條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 第100條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 第101條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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