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七章 再審議 第95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