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8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五章 調處程序 第88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