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五章 調處程序 第85條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