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9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79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