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