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76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