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73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