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人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
- 第57條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之物件、證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前項所需費…
- 第58條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
- 第59條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非有正…
- 第60條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第61條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
- 第63條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復審事件涉及…
- 第64條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 第65條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
- 第66條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
- 第67條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 第68條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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