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