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55條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保訓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