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4-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實體保障 第24-1條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