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各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會得就所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