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前項人員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機關應參採醫師之建議,依相關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重新採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