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