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涉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