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1條 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