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7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