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