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