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第11條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