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第3條 以字行或改名之案件,經審定後,應於有關證書文件敘明緣由,附註原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