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2條 法規: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4-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以字行核定後,應由銓敘部或各省銓敘處,呈由銓敘部咨內政部備案。送核人員為考試及格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分別咨考選委員會或教育部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